分类:经济适用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32:53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是有很严格的政策限制的。
在国家庭新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做出了以下严格的规范:
1.首先要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否有限产权。
2.需要确定经济适用房没有达到5年以上是无法进行出售交易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由当地政府按照经济适用房原价开展折旧并开展评估、回购。
3.经济适用房只要满5年,就可以上市出售,但交易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房屋和经济房差价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取得完全产权,或政府优先购回。
4.需要明确购买的经济适房在办理最好产权之后是无法进行出租的。
1.原房间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缴费契税的证明或减免税凭证。
4.原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证以及所附房间的登记表、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居立面二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间,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