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28:37
东莞公租房面向的人群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入户人员,不同人群的申请条件有些许差别,申请人可按照自己的情况对应。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号)的规定执行;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1)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2)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