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拆迁补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26:38
拆迁是按房产证面积进行核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是以房地产权登记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地产权证的,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而发生效力。拆迁房屋属于不动产的变更,面积以登记为准。若有超出登记面积的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补偿。还有些建筑能够拿出合法手续的,被视为合法建筑,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产权补偿。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