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19:13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①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②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③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④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⑤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1、具有本地乡镇常住户籍家庭的申领程序:申领人向户籍地址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领,经初审、公示,户籍地址地大街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所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公示。
2、无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有安稳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领程序:申领人向工作单位地址地社区提出申领,经初审、公示,单位地址地大街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所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公示。
公租房退房规定
1、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在终止之日腾出住房,并且算清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对于由于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在不符合租住条件且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在这个期间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2、对于承租人合同期到了,又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且不主动退房的,按照相关条例,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