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房屋产权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02:38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