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09:47
北京公租房不能买。北京公租房不能出售,只能采取租赁的方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5年后如果仍然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可以续租。
配租对象: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暂不对外地人开放公租房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