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廉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05:39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少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今年家庭人均资产少于48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购买过农民公寓;在解决农村住房难中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政策。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