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分类:买房准备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36:25

文章摘要: 新建的商品房在预售的时候是需要具备一些基本证书的,其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呢?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现是不动产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通俗一点,修到地面1层。

5、已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6、已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开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明的手续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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