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23:34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1、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接到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5.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6.被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承租家庭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