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租房准备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59:35
1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住房:5%减按1.5%;非住房:5%;
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不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税:
住房: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优惠:享受减按50%征收印花税。
4、房产税:
住房:根据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非住房: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优惠: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6、个人所得税:
住房:财税〔2000〕125号“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