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出租签约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13:51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
4、租赁期限,租赁有期限限制,这是房屋租赁与房屋转让的重要区别。明确租赁期限的法律意义在于:
(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
(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即租赁价格。租金的确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
(1)住宅用房,租金的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议定。
对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更为详细的规定:私有房屋租赁,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6、修缮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
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除此之外,还要签订转租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1、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无效。
租房子这事儿看着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是繁琐。在确认房子安全后,以后是不是能住的舒服痛快,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时候表现得十分热情淳朴有耐心,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且保证使用。很多人都觉得我们房东这么热情,一定会说到做到的,所以也没有把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里。但在合同签订之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什么配齐家电家具,他没说过合同里也没有,死不承认,这时候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了。
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口头承诺。
2、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大多是押一付三。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拿到电卡、水卡等,方便交水电费。
3、电话、宽带等如果不使用的话,要及时停机。
很多租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瞪大眼睛关注家具家电、水电煤气等,因为这些是日常生活肯定要用到的,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电话跟宽带。往往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呀,电话欠费这么多”,或者“怎么宽带没办法装啊”,这些都会影响后期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