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廉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28:40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外地人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1、不得转租北京廉租房,租廉租房家庭,不得转租北京廉租房,违者罚款并收回房屋。
2、申请家庭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3、鼓励承租家庭参与廉租实物住房保安、保洁等管理工作。积极帮助具备一定能力、条件的承租家庭成员实现社区内、就近就业。可组织承租家庭建立楼长负责制度,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4、廉租实物住房实际入住前,申请家庭可在原房内暂时居住。对已办理公房承租关系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已入住廉租住房,但仍不腾退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
6、申报家庭收入,租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北京廉租房租金的差价,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