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缴税过户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12:44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是否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产权人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用于财政拨付资金。
1、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诉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
2、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3、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
4、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