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廉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06:30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 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或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