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购房税费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03:49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一般小区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1、公共服务:它是为全体用户提供经常性服务,是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的。
(1)卫生服务,包括每天清扫公共楼梯、道路、绿化池,上门为单位和用户收集清运垃圾、清洗每天的垃圾桶。
(2)定期清洗消毒楼宇公共食用蓄水池,保持池内的自来水卫生;在每次清洗水池的同时,清洗楼梯走廊。
(3)每月派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计算,交缴水电费;对所管理的楼宇公共水电设施的维护保养、楼梯过道的公共照明维护,随时更换坏了的灯泡。
(4)维护小区环境,设卫生监督员每天流动检查,制止各种有损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乱倒、乱放、乱涂等违章行为,保障全体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5)小区内的治安服务,设立治安岗亭和流动巡逻队伍。
2、专项服务:它是为某些用户群众提供的服务,包括:
(1)为高层用户24小时开启、维修电梯;
(2)定期翻新、粉刷楼宇;
(3)检修各种公用设施,如高层供水水泵、消防设备、配电房等动力设备;专项服务的收费,按各用户的建筑面积合理负担。
3、特约服务:它是为满足用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主要有:
(1)代保管自行车、摩托车、汽车;
(2)代管房屋;
(3)预约定期上门清扫室内卫生;
(4)收洗衣物、被褥、缝制衣服;
(5)代购商品、代送煤气等;
(6)代搬家业务;
(7)代接送小孩上学、入托;
(8)土木工程维修、装饰;
(9)园林绿化的设计、种植保养和出租时花盆栽;
(10)维护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
(11)用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