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廉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03:32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1、领表填表: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2、提交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4、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
5、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6、租房/轮候;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家庭可以持《通知单》寻找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由房屋出租人每月领取补贴。
1、只要符下面的条件即可去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2、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