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保障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44:16
1、合同期过后可以卖。目前已认购或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买卖合同约定提交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2、如果合同期卖的话必须卖给政府。自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回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
1、参加房改人员: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2、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安居房:全成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列入市、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商品房。如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可按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
4、列入房改的住房:市、区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5、不准出售的住房:(2008年)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6、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是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7、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是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及各项事项的审查和查处等工作。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