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39:26
买房后要退租,因为承租人已经不符合租住公租房的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基本流程:申请退房→验房→结清水电气讯费用→物管处确认→退房(详细流程各小区略有差异,具体以小区公示的退租流程为准)。
退租须知(本文参考民心佳园退房须知,其它部分区域可能要求不一样):
1.搬家或搬东西出小区开出门条需提供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主申请人的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到房管中心领取3张退房申请表。
3.将室内清洁做干净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恢复好;
4.防盗门钥匙必须要是原装的6把(装修钥匙除外),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有6把主钥匙的锁芯;
5.信箱钥匙2把,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锁芯;
6.到水,电,气,有线营业厅完善报停销户手续:
7.再到相关物管办公室办理验房手续
8.将水卡,电卡,门禁卡,钥匙(防盗门,信箱)交到验房物管处.
9.将3张解约通知单和水电气有线单据交到物管前台盖章。
10.周末及节假日不办理验房退房手续。
退房原因(请按需填写):
1、核查购有住房;
2、拟退出另购住房;
3、户型、楼层、面积不合期待;
4、工作地点发生变化;
5、违规违约清退;
6、家庭人口增减(含结婚、离异、生子、死亡);
7、合同到期不再租赁;
8、换租;
9、交通及配套原因;
10、其他。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