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房验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35:26
房子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
《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并不是简单地房屋建造完成,而是建造完成且房屋整体的质量及功能等均满足一定标准,标准一般是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标准,也可能是建设单位要求的更为严格的标准。公民买房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房屋能够正常使用,所以竣工验收合格是重要的交房条件。
而房屋主体结构是房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人的相关权益,法律赋予了购房人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提出质疑的权利,购房人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造成购房人损失的,法律也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承包双方(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对于没有完成竣工结算的,可能影响到购房人就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若有条件的,购房人在购买成品房前应尽量了解相关情况,避免权益受损。
3、消防验收合格或抽查合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住宅建筑中,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经消防机构完成消防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如被抽查的也应抽查合格,经抽查不合格的工程会被要求停止使用。不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相关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故若工程已经在当地主管部门完成了备案,则基本可以推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已经合格,满足交房条件。
4、配套设施等已落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相关通知,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所以为了确认上述配套设施等的落实情况,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购房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5、物业查验、交接已完成:
房屋交付后,业主对楼梯、电梯、公共绿化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查验和交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共同对共有的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的落实一般需完成对物业的交接,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交接是物业承接查验的最后一步,交接完成后即应进行物业交付。综上,物业的查验、交接需于商品房交付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