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保障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35:06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7、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1.登记。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审核,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和承诺书,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完成申请程序。
2.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市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资产和身份户籍认定。根据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公安部门认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
4.提供保障住房。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为其及时提供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