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以转到别人名下吗

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14:44

文章摘要: 公租房是政府性住房,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居住过程中,只能进行租住,不能转让,更加不可以进行转租。

公租房不可以转到别人名下,公租房是仅供使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产权属于国家,不能自由买卖过户的。公租房只能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时,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

公租房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6、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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