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缴税过户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09:11
1、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
2、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年限计算含2016年1月1日后执行国务院 《居住证 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
3、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补缴的社保不予认可)。
4、无犯罪记录。
一、窗口审核材料
1.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下同)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积分指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并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2.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
(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