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房验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0:07:53
收房验房时房屋不符合条件可以拒签。因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条件,那么在约定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拒绝收房验房的。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1、场地平整:指将需要进行的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的自然地面,通过人工或机械挖填平整改造成为设计需要的平面,使得施工现场基本平整,无需机械平整,人工简单平整即可进入施工的状态。确保施工现场无障碍物,施工范围内树木砍伐、移植完毕。满足测量建筑物的坐标、标高、施工现场抄平放线的需要。
2、购房者在收房时,要要求开放商提供交付房屋的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等。记住,一定要亲眼看到证书的实物。看完后可以留存的,自己留存一份;不能留存的,最好也拍几张照片留底。千万不能听信工作人员口头上的说法,口头保证的再好,也不如实物值得信赖。
3、按相关法规规定,购房者收房时,开放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出示所购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放商没有将上述两种材料全部提供给购房者,是不符合收房标准的。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