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购房税费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58:49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后,应由小区全体业主续交,具体方案以业主委员会制定为准,若该小区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续交方案应由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共同商议制定。
这个是目前小区管理上面的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是否应该补交维修资金,目前主要的情况如下。
1、新的商品房小区普遍不存在欠缴维修资金的情况;
2、拆迁安置房、廉建房等当时没有产证或没有办理产证,随着房产转为普通商品房时,一般需要补交维修资金;
3、历史遗留问题的老商品房小区,因当时的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缴纳维修资金而导致维修资金没有缴纳的,目前一般通过政府部门协调开发商补交开发商缴纳部分,居民未交的部分一般不再追缴;
4、老公房老小区等维修资金未到位的,同3,一般老公房小区由其开发单位(很多老公房是由国企或集体企业修建分给单位职工的福利)解决欠缴维修资金,一个个人的部分也不会追缴;
5、目前还存在一个问题,老小区由于开发时间较早,当初房价较低,目前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原有维修资金不足,对小区的维修产生较大影响,目前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层面(物权法,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指导业主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但在实践中还没有看到成功案例。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3、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