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51:17
1、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配偶不是本市区城镇户籍,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市区的,应视为本市区城镇户籍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机动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金额与购置税发票金额之和计算,房产价值以税务部门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为准,财物含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超过购买一套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