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土地政策来源:楼团团2022-09-12 19:47:55
土地流转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有的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小城镇等项目建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是三十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