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租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28:37
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规定: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1、中低收入,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人群。
2、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3、有稳定职业的并在城市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政府规定要求。这样一来就可以去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