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房验房来源:楼团团2022-09-12 21:02:08
1、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承担保修责任自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期限。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存续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减去商品房竣工至交付之间的时间。
《质量条例》规定的屋面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之日算起;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确定的保修期为3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某商品住宅竣工1年后出售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向业主的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4年(保修期5年-竣工交付时间差1年=存续期4年);
但若竣工3年后交付使用(保修期5年-竣工交付时间差3年=存续期2年,存续期2年<最低保修期3年,按最低保修期3年算),开发商向业主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3年。